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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50号文件中,“关于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根据2012年4月11日上午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 云 访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