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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所民办学校的会计,我们学校既从事学历教育,也对社会开展一些培训业务,以前我们享受过一些营业税的优惠,请问营改增后,我校还能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2017年3月27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在线访谈。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教育服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全部平移为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你校从事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同时,为进一步降低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明确,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还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