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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2012年4月11日上午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 云 访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