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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中,退税代理机构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时,要附送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第二十六条 规定:“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见附件4);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