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中,退税代理机构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时,要附送哪些资料?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
第二十六条 规定:“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见附件4);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见附件5)。”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