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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助学贷款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除:
……(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