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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的,应提交哪些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二、使用企业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按下列规定提交《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6号公告发布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规定:“第七条  使用企业提请资格备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二)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三)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四)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五)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六)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相关部门批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