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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应如何加收利息?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9〕2号
)
第一百零八条文件规定,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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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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