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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过程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