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2016年末把“盈余公积”200万元结转入“实收资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王某 200万元
涉税风险
存在代扣代缴20%
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但是: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总结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