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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增值税事项管理中应注意什么?

餐饮企业增值税事项管理中应注意什么?

采购初级农产品时注意进货渠道

餐饮企业采购的直接材料如果是初级农产品,则来源渠道不同,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这是因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初级农产品范围的,如果是销售自产产品可以免税,而购买方可以按照发票价款的13%计算进项项税额;如果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二者略有区别。例如,如果上例中的餐饮企业既可以从农场购买其自产的面粉,也可以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商贸企业购买,价格都是10万元,则向前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前者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10×13%=1.3(万元),向后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后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10÷(1+13%)×13%=1.15(万元),比向前者购买少抵扣了约12%。所以,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时不能只比较价格,还要考虑到进项税额的影响。

加工程度不同,税率不同,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

如果原材料加工程度较高,已经不符合财税字〔1995〕52号文件所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则适用税率为17%而不是13%,餐饮企业购买相应产品可以相应抵扣进项税额。例如,上例中的餐饮企业既可以花10万元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也可以花15万元购买已经加工好的熟牛肉,假设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还需花费4万元,表面上看来购买生牛肉可以节省1万元。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后者的进项税额则为:15÷(1+17%)×17%=2.18(万元),比前者高1.03万元,超过了节省的成本。因此,纳税人决定采购初级农产品还是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时,要把不同产品税率差异的因素考虑进去。

如何区分现场消费与外卖商品

根据目前法规规定,餐饮服务是一种现场服务,如果是外卖或者购买者直接打包带走,则餐饮企业并未提供饮食场所,不符合餐饮服务的定义,相当于餐饮企业加工并销售食品,属于货物销售范围。两者的税收待遇有很大差别: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而现行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