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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与过渡期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从事蔬菜罐头生产以及家禽养殖业务,2009年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继续享受二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请问,能否对家禽养殖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征政策,蔬菜罐头生产所得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
解答:《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你公司从事蔬菜罐头生产以及家禽养殖业务,家禽养殖所得可按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