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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不能计提折旧,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