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0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编制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反映著作 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对象的具体组成情况,包括作品基本情况、 作品的类别、作品的创作形式、涉及的演绎作品等情况;
(三)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限制条件;
(四)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五)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六)作品含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七)作品产生收益的方式;
(八)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九)对著作权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过程;
(十)著作权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十一)其他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