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一)管理费用。
(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四)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