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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支出都包含什么支出?如何对财务支出进行管理?

根据《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农〔2017〕72号)规定,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林场开展林业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林场支出包括:

(一)财政补助支出,即林场使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林场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林场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营林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营造林所需生产资料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维护、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造林护林、林木良种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设计和方案编制,以及公益林管护支出等。

(二)营林业务支出,即林场在林业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支出,包括销售林木(苗木)、林产品、林地流转等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林场上缴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林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独立核算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即林场在林业活动之外,非独立核算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培训、租赁、餐饮、旅游和林下经济等活动的支出。

(六)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科研项目支出、税费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林场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林场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林场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林场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林场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林场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按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