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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属下项目公司(未成立公司)开发与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并支付部分设计费,日后项目公司成立后,我公司与项目公司、设计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合同,约定我公司将该设计费转让给项目公司,请问原签订设计合同涉及成本和费用,项目公司是否计入成本及费用和可否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反之,则不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