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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苗圃如何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如何对在建工程进行管理?如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

根据《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农〔2017〕72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林场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动植物。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林场应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物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林场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林场在建工程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七条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林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八条 林场应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或人员,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林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和资产卡片;财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根据资产变化情况及时登记总账和明细账;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大型林业专用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