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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操作要求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中评协〔2017〕39号规定,


第九条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了解评估结论的 用途,明确评估目的。
第十条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 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机器设备的预 期用途和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假设。包括:
(一)继续使用或者变现; 
(二)原地使用或者移地使用;
(三)现行用途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对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 用,或者改变用途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当考 虑机器设备移位或者改变用途对其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 评估假设等条件,明确评估范围是否包括设备的安装、基础、 附属设施,是否包括软件、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 对于附属于不动产的机器设备,应当划分不动产与机器设备 的评估范围,避免重复或者遗漏。
第十四条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对机器设备进 行现场逐项调查或者抽样调查,确定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明 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如果采用抽样的方法进 行现场调查,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 制,无法实施现场调查的,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 披露。
第十五条 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 的具体情况,确定现场调查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可以通过现场观察, 利用机器设备使用单位所提供的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运行 记录等历史资料,利用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对机器设备的 技术状态做出判断。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