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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具的发票由于对方丢失,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取得了税务处罚书,后面怎样做 ?

如您丢失的是普通发票,根据《关于企业遗失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5〕380号 )的规定: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因此,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时,应提供上述资料办理发票挂失手续。销售方可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给购买方,购买方可以此作为原始凭证。

如您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