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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区,同属同一税务机关的总分机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税号,银行帐户),可否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你司应根据发生的业务据实开票。如果是分公司发生的业务,应由分公司自行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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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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