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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开来的增值税普票,开票内容有以下2种:1.货物名称为:停车费,税率有5%和6%;2.货物名称为:停车管理费,税率为5%和6%,租车位,货物名称开具停车费(停车管理费)税率开5%是否合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若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车位出租服务,车位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车位出租服务,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