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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什么?如何使用上市公司比较法?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7〕36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 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 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 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 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 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恰当选择与被评 估单位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应 当具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单位属于同一行业, 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 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尽可能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单位 间的差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