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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准则14号-收入准则》,企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如何判断客户已经取得商品控制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