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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一般纳税人)拟开展采掘海沙并对外销售的经营业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该如何计算?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若你司业务属于上述情况,则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3%。如不属于,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为17%。 2、一般计税方式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简易征收计税方式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