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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项目还没有确定下来是开什么发票,有部分甲供材,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向含有甲供事项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提醒的是要与业主协调问题,如果业主要求提供11%税率的发票,那就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了。
如果确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认证后确认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第二种直接填报为本期认证但本期抵扣,账目不作进项税额
如果现在不能确定计税方法的,应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为如果以后确定为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收到专票,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则可能形成进项税额方面的损失;如果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如果一直未收到款项,相当于未到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无销项税的发生,前期认证抵扣的应作为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