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2号)规定,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 由,并明确其定义。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可以是过去、 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采用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 法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