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三条 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 1年(含 1 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