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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组成形式主要分几类?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0号规定,

十六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组成形式。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通常有下列组成形式:
(一)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

(二)单个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

(三)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组 合;
(四)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的组合;
(五)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 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