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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中,政府储备物资如何计价?什么情况下按照评估价计价?什么条件下可以按照重置价计价?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规定,

第七条 政府储备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 计量。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 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 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 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