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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如何缴纳所得税?我公司于2006年将一座综合办公楼出租,租期10年,并向承租方一次性收取租金。对这部分租金,我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结转租金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剩余的预收租金是否需要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三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