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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取得的预收账款,按31号文件应确认为销售收入,请明确如何填制申报表?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取得的预售款,如果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房地产预售合同》,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
填表方法:当年度取得的预售款合计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填入附表三的第52行第3列。符合条件的预售款按照税收规定分析计算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填入附表三第40行第4列。
完工后年度将预售款转为销售收入,按照本期转回的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售款乘以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填入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同时,要注意结转为销售收入的预售款中包含的,已在以前年度作为三费计算基数计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部分是不得扣除的,应通过附表三第40行第3列纳税调增,避免将预售收入重复纳入基数重复计算扣除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