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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合作,对方为免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是农产品普通发票。采购这类农产品作为生产用原料,能否按票面金额13%作进项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上述自产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即放弃免税开具发票,下环节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若为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则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