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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操作要求主要是什么?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41号规定,

第十条 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 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 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 目的和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 露。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
他相关当事人明确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出具林权证或者相 关权属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承诺。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核 查验证。
第十三条 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 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是价值评估的基础。资 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前,可以 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森 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进行现场核查,由核查机构出具核查 报告。
第十五条 当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由相关专业机 构为满足所进行的资产评估需求,通过开展调查工作,以出 具调查报告方式确定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对调查工作 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