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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中,政府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如何会计处理? 政府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 将应享有的份额计入净资产的,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当将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