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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准则14号-收入准则》,企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需要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销售退回进行评估吗?如果发生变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