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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客户原因取消订单,导致我司存货损失,这样是否属于正常损失?是否不需要进项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你司的这种损失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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