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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2号规定,

第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 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可以根据评估对象 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 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资产评估 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如果程序 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 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 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 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 具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 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条 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