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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四条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相关案例:《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75号对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特别是第三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处理时,对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问题是否可比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案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