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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近期销售16年3月购买的旧固定资产设备,此批旧固定资产设备是由设备供应商于2008年购买的,之后于16年3月销售(适合简易征收)给本司,设备供应商于16年3月向我司开具了3%的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2条),并进行了抵扣。现在计划将这批旧固定资产设备再转卖,按什么税率开具增值税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不符合,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