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性服务业税率和征收率及税收政策
一、生活性服务业征税范围
(一)生活服务税目。
(1)文化体育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上述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税目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1)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商务辅助服务。
(3)其他现代服务。
二、税率和征收率
(一)生活性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三)其他规定(详见营改增相关政策)。
三、计税方法
生活服务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四、特殊规定
生活服务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差额征税方法的服务:
(一)经纪代理服务。
(二)旅游服务。
五、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纪念馆等管理机构、美术馆等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1.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2.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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