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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828号
)
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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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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