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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中,政府购入、委托加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分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规定,

第七条 政府储备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 计量。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检测费以及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 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 本包括委托加工前物料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 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相关税 费等)以及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 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 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 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 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政府会计主体承担 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 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 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 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政府会计主体的相 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不计入政府储备物资成本:
(一)仓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