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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单位,新办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跟客户签的合同盖总公司章,发货开票收款也都是走总公司.帐务都不经过分公司,分公司只有部分费用:如工资,差旅费等,没有账本,请问如纳纳税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是否需申报财务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设分支机构的企业该如何纳税申报,要分情况而定:  (1)总、分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如果统一核算,总机构应统一纳税申报;如果单独进行核算,总、分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3)如属消费税纳税范围,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跨区),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