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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苗圃合并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据《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农〔2017〕72号)规定,

第六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林场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九条 林场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林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