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根据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