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
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
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