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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