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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 号,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辅导期中,本月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在次月抵扣,可以按下述方法处理,本月认证通过的进税额可以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以便与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区分:


外购货物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次月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