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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项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