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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中,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3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和《以财务报告为 目的的评估指南》编制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进行恰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编制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必 要的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企业管理层和执行 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等,了解资产评估过程、正确理解和 使用评估结论。
第二十四条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报告中应当重点披露 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包括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 等;
(二)评估对象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及租约信息;
(三)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的对应关系;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评估方法的具体运 用;
(五)评估假设,主要包括:已签租约是否合法、有效; 已签租约是否实际履行,是否会改变和无故终止;已出租建 筑物的经营业态是否会发生重大改变;
 
(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来源、依据和测算过程等;
(七)是否存在缺失产权文件等方面的瑕疵或者重大限 制。
第二十五条 当评估对象存在产权瑕疵且该瑕疵事项 可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